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州根据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家畜家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家禽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对散养家畜家禽实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免疫密度评价和免疫效果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履行家畜家禽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畜家禽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家畜家禽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