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