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兽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加强菌(毒)种和动物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接收、使用、储存、保管、销毁的全链条安全管理和对外交流管理。
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定期向样本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