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完善动物防疫协调配合机制、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行动物防疫管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宣传、疫情排查、畜禽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疫情报告与应急处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受委托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强制免疫、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