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未在配套的燃气管道及设施或者相关设备上安装自闭阀等自动切断装置,或者未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智能燃气计量表等智能化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