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一)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顶进、非机械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施工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实施前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现场人工探明燃气设施具体位置,制定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实施动土作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签定动土作业确认表。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管道燃气企业同意,按照第二款规定履行安全保护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监管项目履行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