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燃气安全责任:

(一)确保出租房屋配套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器具处于适租状态;

(二)将主管部门或者燃气企业制定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和安全用气手册内容告知承租人;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反燃气安全规定行为的,督促承租人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

承租人向燃气企业提出缴费申请并办理缴费手续的,出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且不得以高于政府制定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燃气费用,也不得向承租人加收燃气使用费、管理费、代缴费等不合理费用。

承租人应当承担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入住和搬离房屋时,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对配套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和相关设备安全情况进行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