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燃气企业设立的燃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或者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应当报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资料;
(四)分支机构安全评价报告;
(五)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清单;
(六)实体防护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符合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已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当持续满足安全生产运营的相关要求。
分支机构停业、歇业的,燃气企业应当事先对其供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十五日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