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确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