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

对未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管道燃气改造,管道燃气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政燃气管道已覆盖且已开通管道燃气的区域,应当停止瓶组或者瓶装供气,但不符合燃气管道安装或者使用条件无法开通管道燃气的用户除外。具体除外情形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