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水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海控制要求,削减河流入海总氮排放量。

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质净化厂总氮排放限值应当达到国家、地方相关标准中的较严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