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整体转让;

(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四)擅自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占用业主共有停车位;

(五)未将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列入公共收益;

(六)将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他人承担的用水、用电等费用列入业主公摊费用;

(七)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

(八)采取停电、停水、停热、限制使用电梯或者变相限制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九)发现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装修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十)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十一)无正当理由限制业主自由选择公共服务的权利;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以及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