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安全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提供服务,并建立日常服务台账;

(二)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查、检查,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

(三)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及时进行维护和处理;

(四)协调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及时处理物业使用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五)依法依规落实安全防范责任,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人的日常服务行为加强监督,并如实记录监督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