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前期物业服务人承接新建住宅物业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结果应当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承接查验时,应当邀请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代表参加,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资料。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中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