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服务费用;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及其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九)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标准,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以及标准和来源;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