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管理需要,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海关、海事、广播电视、铁路、民航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电波秩序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市场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