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瑶医药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瑶医药专家委员会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瑶医医疗技术的鉴定;

(三)瑶医药传承人遴选、名瑶医和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四)瑶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瑶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

(六)瑶药的认定,瑶药标准、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瑶医医疗技术规范的拟定;

(七)瑶医(专长)医师、乡村医生考核;

(八)其他瑶医药相关活动的评审、评估或者鉴定。

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