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