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有权随时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明显标志和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