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或者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三)涉案财物灭失或者其状况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而提出机关未提供价格认定所需材料的;

(四)其他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所需材料不齐全的。

提出机关按照要求补充材料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受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