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3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一)违纪、职务违法案件;
(二)刑事案件;
(三)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案件;
(四)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五)国家赔偿、国家补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一致,并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一)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涉案财物名称、种类、品牌、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出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涉案财物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或者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三)涉案财物灭失或者其状况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而提出机关未提供价格认定所需材料的;
(四)其他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所需材料不齐全的。
提出机关按照要求补充材料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受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一)不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的;
(二)未经协商一致,提出机关越级提出价格认定的;
(三)未按规定补充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岗前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能力考核,提升价格认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一)本人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客观公正的情形。
价格认定人员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而未自行回避的,提出机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难以取得当地市场价格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并进行区域差异合理修正后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等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涉案财物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与提出机关约定期限,并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一)提出机关名称;
(二)涉案财物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价格认定依据;
(四)价格认定过程和方法;
(五)价格认定结论;
(六)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七)价格认定结论复核申请期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注明日期,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导致价格认定暂时无法进行的情形。
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且不能补充的;
(三)其他导致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时限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理由和依据,由提出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提出机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由提出机关向作出复核决定的价格认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再次提出复核申请。提出复核申请不得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
(三)使用、调换、损毁留存的涉案财物或者将留存的涉案财物据为己有的;
(四)索取、收受提出机关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的;
(五)与提出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书的;
(六)出具严重失实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一)涉案财物,是指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
(二)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三)价格内涵,是指涉案财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以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涉案财物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