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一般控制区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下列有限人为活动除外: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保护站(点)、野生动物救护站(点)、巡护路(网)、防火通道和隔离带、动物迁徙廊道、森林消防池等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建设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养殖、采集等活动,适度发展与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目标一致的生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生态体验、文化展示等活动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