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但符合法律法规,坚持自然生态原则,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的下列活动除外:
(一)巡护管护、保护执法、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二)因应对气候变化、治理自然灾害、防治有害生物、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等特殊情况,或者为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采取生态修复、病害动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预措施;
(三)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增大利用强度的情况下,修缮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开展必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生活活动;
(四)已有的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跨越的地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地面主体结构建设;
(五)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文物保护、地质勘察活动;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核心保护区已有道路两侧以及大型设施的控制线内区域按照一般控制区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