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筹建工会组织的,应当每月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建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后,上级工会扣除筹建相关支出后的建会筹备金余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分成、解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拨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在支付令生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支付令的申请被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