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都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百分之二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工会提供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将工会经费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建立工会组织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会经费。
用人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的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