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压制、欺骗、威胁、打击报复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五)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的;

(六)隐匿、毁灭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的;

(七)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八)怠于履行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