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人民调解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