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牛蛙养殖场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迁入限养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