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北流河流域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公益林质量。
禁止在北流河流域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三)在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北流河源头及干流沿岸二百米范围内可视一面坡、水库倒水第一面坡内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原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纯林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