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