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有关资料应当提前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