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野外用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火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野外用火安全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野外用火安全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或者管理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安全宣传。

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矿业、水利、石油天然气等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对从业人员开展野外用火安全教育。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被监护人野外用火安全日常性教育和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