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设诚信政府,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尊重契约精神,履行合同约定,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各有关部门在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各个环节,应当积极发挥社会信用建设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