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院内急诊实时信息交互平台建设,完善院前院内一体化急危重症救治体系。
接诊医疗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要求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收治抢救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诊准备。
接诊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患者,不得无故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疗机构判断转诊安全性,并向患者说明情况,协助联系接收医疗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