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出发,并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规范对患者进行救治。
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结合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意愿,及时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应当接受急救医师的救治、转运等安排:
(一)应对突发事件需要;
(二)患者因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需要实施隔离治疗;
(三)患者存在疑似精神障碍未合并其他急危重症;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无法与急救呼叫人员取得联系,无法进入患者所在场所,或者患者处于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暴力行凶等不安全现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请求帮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应当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