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绿化责任人制度。绿化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绿化责任人;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单位为绿化责任人;
(三)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绿化责任人;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为绿化责任人;居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绿化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为绿化责任人;
(五)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绿化责任人;
(六)其他绿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为绿化责任人;
(七)城市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为绿化责任人;
(八)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