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撤离人员等管控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