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

(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三)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和绩效管理中,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四)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推诿给其他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