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以房屋申请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在建工程抵押或者以预购的商品房申请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在建工程和预购的商品房在抵押期间内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该房屋初始登记的同时,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