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企业提出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拨付预售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定用款额度。符合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划款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银行;不符合划款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核定预售款监管账户预留资金监管金额和预留初始登记所需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