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腐蚀损坏严重的燃气设施,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组织安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维护、更新改造等措施。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停止运行、报废的燃气管道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处置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书面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