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在起草阶段,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进行协调指导,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在提请表决前,应当将法规草案文本和有关资料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后,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从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