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年度全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同时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年度全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