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门前责任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7, 202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3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3年6月27日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及其他确需实行门前责任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勘察后共同确定。
本条例所称的门前责任区管理,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等履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要求。
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门前责任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门前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
(二)经营门店的门前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三)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的门前责任区,由施工单位和拆迁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门前责任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五)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责任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在指定地点投放垃圾,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二)保持责任区市容秩序良好。不得乱摆乱挂、乱泼乱倒、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不得擅自从事冲洗、维修车辆等占道经营活动;不得占用人行道堆放物资、装卸货物影响行人通行。
(三)保护责任区市政设施完好。不得侵占公共停车泊位,破坏道路、照明、井盖等市政设施;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保持责任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完好。不得攀折和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不得向绿地、树坑泼灌污水杂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保持责任区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建筑物外立面有锈蚀、变色、污浊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粉刷。
责任书格式文本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责任书应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不履行门前责任区管理义务的责任人以及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责任人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破坏人行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