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犬留置所,用于收容、留置、处理无主犬、遗弃犬、走失犬。

犬留置所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必要的设备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