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根据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