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涉农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