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与雨水分流、畜禽粪污收集和贮存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委托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应当通过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