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按该物业服务区域内总户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业主户数等因素,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推选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