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由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实行自行管理物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期限;
(三)费用的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帮助指导。
业主未自行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就住宅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征得业主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3